苏能股份: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6-04 17:43:37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四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任期不得超过 6 年。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须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合格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在董事任期内,股东向股东会提出更换董事必须有充足理由。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新任董事被选出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
规定。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合规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合规委员会或者审计合规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公司应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公司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同时应明确公司如无故提前解除董事合同应给予董事足额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董事会确定。
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2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要求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包括职工董事 1 名,
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与(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安全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决定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的担保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下列
事项须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