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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投控股: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6-03 20:14:36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及其附件(以下合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国家体改委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部(1993)后生字第 121 号文及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辽体改发(1993)24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的方式设立。1993 年,沈阳军区后勤部工厂管理局作为唯一发起人以资产出资方式持有 6,200 万股,每股金额为 1 元;并且按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在辽宁省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016 年 4 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复,公
司中文名称由“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英文名称变更为“Cultural Investment Holdings Co.,Ltd.”。2024 年 1 月,公
司将注册登记地址由辽宁省沈阳市变更至北京市,并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38220X5。
第三条 公司于1996年5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80 万股,全部为境内
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1996 年 7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CULTURAL INVESTMENT HOLDING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窑洼湖桥东侧东进国际中心 D 座
4 层 D401 室,邮编为 10002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5,985.3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50 年。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
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党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贯彻执行。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围绕北京市全国文化中心定位,坚定国有
企业责任与担当,以推动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为方向,不断强化高质量发展意识,着力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致力于成为文化、科技融合发展的产业平
台,努力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企业总部管理;社会经济咨询
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电影制片;电影摄制服务;动漫游戏开发;软件开发;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市场营销策划;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赛事策划;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金属制日用品制造;金属制品销售;珠宝首饰制造;珠宝首饰零售;电子产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陶瓷制品制造;日用陶瓷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玩具制造;玩具销售;箱包制造;箱包销售;服装制造;服装服饰零售;演出经纪;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4,059,853,50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进行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因司法强制、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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