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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润: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2 15:32:40

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ST 中润 公告编号:2025-060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对《中润
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
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原章程中所有“股东大会” 全部修订为“股东会”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间限制。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东持有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持有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权;
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者质询;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议、财务会计报告; 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计报告;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 起诉讼。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起诉讼。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
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决算方案;
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亏损方案;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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