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28 17:19:48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确保公司市值管理活动的合规性、科学性、有效性,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以扎实稳健的经营为基础,通过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运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体现公司质量。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市值管理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持续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 公司应当依据市值管理的客观规律,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规范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应当建立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四)常态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管理工作是长期的战略管理过程,应当持续、常态化实施。
(五)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及指标,科学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主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做好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六条 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与制订公司市值管理策略,针对市值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应对方案建议,通过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市值管理策略及实施计划并落实。组织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组织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拟定市值管理策略和实施计划;协调公司各业务条线执行市值管理计划;关注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定期报告公司市值管理工作执行情况;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和市值监测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第四章 市值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可以通过收购优质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整体估值的提升;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研究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政策,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激励计划,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结合,共同推进公司发展。
(三)稳定的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合理制定分红政策及方案,优化分红节奏,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当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与资本市场的有效沟通机制,持续提升投资者沟通效率,深化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认同,积极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双向互动。
(五)透明高效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进一步健全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必要的主动自愿披露,提升上市公司透明度,积极回应市场关切,持续优化披露内容,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六)股份回购
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等,促进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应持续跟踪资本市场表现,积极研究分析,适时采取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 市值管理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影响公司证券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监测预警和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如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公司应当分析原因,审慎分析调整市值管理策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必要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 当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时,公司应当积
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电话、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