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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鹞环保: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28 17:08:08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行为,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的范围: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行为。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二)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严格执行相关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品种、规模及期限。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五)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1、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二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不相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章 管理及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在所获授权的额度和期限内行使证券投资决策权。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成立证券投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就投资策略、投资标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投后跟踪管理、风险控制措施等事项拟定具体投资计划,报管理层决策同意后执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证券投资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财务部对证券投资的资金运用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安全状况,如出现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证券投资业务的资金划拨与使用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相关部门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风险评估,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券投资资金密码和证券交易密码应分人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泄漏公司证券投资相关情况,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证券投资的开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审查证券投资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由全体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
的,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交易活动。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信息进行准确、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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