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歌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8 17:08: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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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歌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本次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作废事项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和授予事项的授权与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获得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具体如下:
1. 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2. 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 2021 年 8 月 9 日至 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 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 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8 月 20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0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6.7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 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董
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5 月 31 日
为预留授予日,授予 85 名激励对象 73.3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1.26 元/股调整为 11.0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 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 231.25 万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
8. 2023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11.06 元/股调整为 8.24 元/股。
9. 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 245,990 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0. 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8.24 元/股调整为 7.84 元/股。
11.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
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作废 94,250 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条件已成就,董事会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150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12.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司为 150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归属的
162.7797 万股股票于 2024 年 9 月 2 日上市流通。
13. 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作废 39,650 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其余符合条件的 53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条件已成就,将为其办理 316,063 股股票归属事宜。
14. 2025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7.84 元/股调整为 7.54 元/股。
15. 2025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 13,000 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事项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有 3 名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共计 13,0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 53 人调整为 50 人。根据公司 2021 年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