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仪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监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6 16:54:30
证券代码:688600 证券简称:皖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4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监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监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监事及《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司拟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同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及监事应当继续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原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之日起,公司监事会予以取消,公司第五监事会监事职务自然免除,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若涉及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以及目录页码变更的,进行相应调整。此外,除附表所示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7 日
附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障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 法 》( 以 下简称《公司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由合肥皖 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由合肥皖仪仪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 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合肥市高新开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用代码为 91340100750996425P。
91340100750996425P。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修订前 修订后
总监。 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合肥皖仪科技有限公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合肥皖仪科技有限公司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公司发起人及其认 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
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470.8490 第 二 十 一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13,470.849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13,470.8490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修订前 修订后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