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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股份:浪莎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6 16:10:58

证券代码:600137 股票简称:浪莎股份 编号:临 2025-017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监事会取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月 25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中的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一致,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

(一)、《公司章程》章节和条款调整。
1、取消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内容,《公司章程》由十二章调整为十一章,总条款由二百三十四条调整为二百零七条。
2、《公司章程》第四章由六节调整为七节,增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节。即,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3、《公司章程》第五章章节顺序调整,独立董事一节由原来第二节调整至三节。即: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董事会,第三节,独立董事,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4、《公司章程》第六章名称由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改为: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取消后,以后五个章节顺序替换。
6、《公司章程》第九章通知、公告、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顺替为第八章,名称改为通知、公告,并删除第三节。即: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
(二)、《公司章程》原条文: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修订为: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如下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1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增加: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3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4 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5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增加: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6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7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8 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为每股 1 元人 币标明面值。
民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何资助。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
9 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11 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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