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摩高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23 20:15:47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予以配合。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相关规定披露时点的2 个交易日内。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门对最终形成的信息披露文件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记录按董事会会议文件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做好登记和管
理,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需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做登记备案管理及报备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报送和披露的定期报告应按以下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公司应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是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的负责人,证券部、财务部是定期报告的具体负责部门,其他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积极配合,确保公司的定期报告按期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合并汇总编制定期报告后,报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长审核后,报送全体董事审阅,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的年度报告应组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初步审计意见及涉及事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信息披露义务人须立即报告公司,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