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3 19:55:57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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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同方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伟伟、王智玉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05 月 23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等相关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5-020,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 验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04 月 29 日通过于上交所网站与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同时刊登披露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同
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以及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 2024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年
度述职报告(王化成)》《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年度述职报告(侯 志勤)》《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年度述职报告(孙汉虹)》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年度述职报告(刘俊勇)》等文件。其中,《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 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 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05 月 23 日下午 13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 1 号清华同方科
技大厦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韩泳江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 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 9:15 至 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 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1,33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211,838,9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710%。其中:
1.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证实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 2 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 1,060,858,9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6646%。
2. 根据上交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133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0,980,0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06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交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3.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中小投资者”)共计 133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1,098,3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9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现场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在现场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代表股份数(股) (%)
同意 1,201,984,954 99.1868
反对 9,009,363 0.7434
弃权 844,660 0.0698
表决结果 通过
议案二: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代表股份数(股) (%)
同意 1,201,986,461 99.1869
反对 9,043,826 0.7462
弃权 808,690 0.0669
表决结果 通过
议案三: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同意 1,201,998,260 99.1879
反对 9,013,127 0.7437
弃权 827,590 0.0684
表决结果 通过
议案四: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代表股份数(股) (%)
同意 1,201,853,760 99.1760
反对 8,936,563 0.7374
弃权 1,048,654 0.0866
表决结果 通过
议案五:2025 年度经营计划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代表股份数(股) (%)
同意 1,201,606,560 99.1556
反对 9,120,427 0.7526
弃权 1,111,990 0.0918
表决结果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