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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固集创: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23 19:39:41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具有第八条所规定的独立性以及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或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本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
十一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因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三)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规定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特别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情况下,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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