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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股份: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3 18:58:3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200080
Floor23,Sinar Mas Plaza,No.501EastDaMingRoad,Shanghai
电话(Tel):86-21-55989888 传真(Fax):86-21-55989898 网址(Website):www.dehenglaw.com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02G20250111-00001 号
致: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承办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
下午14:30在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号湾谷科技园A6栋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是否讨论未列入《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和《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召集程序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巨潮资讯网查询相关公告;2.查验公司股东会通知与现场会议召开情况;3.查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 10:30 在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 1688 弄 69 号 12 楼会议室以通讯及现场方式
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
了《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召开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
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9 日)及其可以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其中: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 14:30 如期在上海市杨浦区国权
北路 1688 号湾谷科技园 A6 栋会议室召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 9:15-9:25,9:30-
11:30 以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2.查验出席及委托的股东身份证、证券账户证明材料;3.查验委托出席股东的委托书;4.查验本次股东会的签到册;5.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等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0,67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28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8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 158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60,101,1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0297%,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889%。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60 人,代表股份 90,771,1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658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476%。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57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7,309,4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41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86%。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孟衡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承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资料;2.监督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投票;3.查验股东所填写的表决票;4.监督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计票;5.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投票结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4 年年度报告》及《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经股东会普通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89,808,7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98%;反对 872,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09%;弃权 90,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47,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336%;反对 872,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334%;弃权 90,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3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经股东会普通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89,712,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41%;反对 872,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09%;弃权 186,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251,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216%;反对 872,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334%;弃权 186,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5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经股东会普通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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