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搏尔: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3 17:59:3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222-6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222-6号
致: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英搏尔的委托,担任英搏尔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等若干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现针对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有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英搏尔提供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2025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
根据英搏尔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文件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 ZB10451 号”《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二〇二四年度》,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均未达行权条件,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342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英搏尔本次注销事项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殷长龙
夏青
2025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