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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3 16:22:36

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5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219 人。
2、本次拟归属股票数量:421,168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15%。
3、归属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4、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待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的铂科新材A股普通股。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分配情况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59.3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88.60万股的0.54%。
本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草案公告时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例 公司总股本的
股) 比例
游欣 中国 财务总监 1.00 1.686% 0.009%
袁正义 中国香港 核心骨干人员 0.27 0.455% 0.002%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共计231人) 58.03 97.858% 0.528%
合计 59.30 100.000% 0.540%
注:1、上表中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
2、本计划激励对象包括中国香港籍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禁售期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公告。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公司未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根据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归属前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日日终;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5.7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5.7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90.49元的50%,为每股45.25元;
(2)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90.75元的50%,为每股45.38元。
(3)本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90.09元的50%,为每股45.05元。
(4)本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91.39元的50%,为每股45.70元。
(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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