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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塑科技: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内控制度(2025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22 19:40:38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
或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提高证券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内控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作为独
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获得收益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的具体内容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
金安全、合理投放、审慎决策、量力而行、效益兑现”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是公司进行证券投
资的职能部门,负责母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事项的全面执行;董秘办亦是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事项的业务归口部门,在审批、监管、风控、信息披露等诸多环节衔接各控股子公司与母公司的沟通与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
资须报经母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遵守本制度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
控制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规模,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进行证券投资决策;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应慎重做出证券投资决策,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七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首先由公司董秘办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
力制定投资计划;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通过投资计划后报公司董秘办;逐级向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报告。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首先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做出相关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除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除了上述规定及本制度其他章节规定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事项外,其他证券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四)上述批准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从严规定为准。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且已向
监管部门报备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交所的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投资境外证券的,应依据上述规定设立相关证
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户、
转户、销户需经各自公司董事长批准。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二日内向母公司报备。证券投资账户的开户券商原则上应选择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
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对接。
第四章 证券投资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由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人员组成。审批、报告、资
金划拨、证券买卖业务操作以及监管等分别实施,证券投资资金密码和证券交易密码分人保管。公司相关责任人应就证券投资的操作程序制定严格的操作细则,并严格按制定的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
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董秘办应当定期(每季度)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情
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不
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定期(至少每季度一
次)审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内
部审计部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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