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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可电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2 19:21:41

证券代码:301278 证券简称:快可电子 公告编号:2025-032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2日(周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5
月22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5月22日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3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段正刚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0人,代表股份51,251,9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1,097,3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154,6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
2、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58人,代表股份154,6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人,代表股份154,6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赵小岑律师、陆映舟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244,8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 5,4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1,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7,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531%;反对5,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79%;弃权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244,8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 5,4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1,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7,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5.4531%;反对5,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79%;弃权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244,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反对 6,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弃权1,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27%;反对6,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83%;弃权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244,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反对 6,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弃权1,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27%;反对6,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83%;弃权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244,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反对 6,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27%;反对6,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65%;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8%。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244,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0%;反对 6,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27%;反对6,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65%;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8%。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233,9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反对 6,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6,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707%;反对6,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65%;弃权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27%。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235,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 6,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469%;反对6,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65%;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66%。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243,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4%;反对 6,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29%;反对6,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65%;弃权2,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06%。
(十)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244,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反对 6,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27%;反对6,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65%;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8%。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小岑、陆映舟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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