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福莱特H股公告(二零二四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函)
公告时间:2025-05-22 17:09:52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如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如 阁下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本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所附代表委任表格交给买主或承让人,或送交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福 莱 特 玻 璃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Flat Glass Group Co., 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65)
(1)建议本集团拟就其潜在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2)关於二零二四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二零二五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3)建议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
(4)关於终止实施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
及
(5)二零二四年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
本公司将按原定计划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一)下午二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1999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举行二零二四年股东周年大会。召开二零二四年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载於通函第10至12页。
本通函另随附二零二四年股东周年大会委任表格。如 阁下有意委派代表出席大会, 阁下须按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及交回表格,并尽快且无论如何须最迟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H股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16号 远 东 金 融 中 心17楼(就H股 股 东 而 言)或 本 公 司 的 中 国 注 册 办 事 处,地 址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浙 江
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1999号(就A股股东而言)。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有关大会或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 1
董事会函件 ...... 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10
– i –
释 义
於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二零二四年股东周年 指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六 月 十 六 日(星 期 一)下 午 二 时 正
大会」 假 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浙 江 省 嘉 兴 市 秀 洲 区 运 河
路1999号 福 莱 特 玻 璃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楼 大
会议室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A股」 指 以 人 民 币 计 值 的 本 公 司 普 通 股,於 中 国 境 内 发
行并以人民币认购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章程」 指 本公司章程(经不时修订)
「董事会」 指 本公司的董事会
「本公司」 指 福 莱 特 玻 璃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於 中 国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其H股 及A股 分 别 在 香 港 交 易 所
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法」 指 中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联交所」或「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释 义
「本计划」或「A股股票 指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
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修订稿)》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A股及H股
「股票期权」 指 本 公 司 授 予 激 励 对 象 在 未 来 一 定 期 限 内 以 预 先
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监事」 指 本公司监事
「监事会」 指 本公司监事会
「%」 指 百分比
本通函所载若干金额及百分比数字已经约整。因此,表示若干表格总数及货 币换算或百分比等值的数字未必是该等数字的算数总和。
提述单数之处包含复数的意思(反之亦然),提述某一性别之处包含所有性别。
福 莱 特 玻 璃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Flat Glass Group Co., 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65)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总部及
阮洪良先生(主席) 中国主要营业:
姜瑾华女士 中国浙江省
阮泽云女士 嘉兴市秀洲区
魏叶忠先生 运河路1999号
沈其甫先生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独立非执行董事: 香港九龙观塘成业街6号
徐攀女士 泓富广场11楼6室
杜健女士
吴幼娟女士
敬启者:
(1)建议本集团拟就其潜在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2)关於二零二四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二零二五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3)建议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
(4)关於终止实施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
及
(5)二零二四年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
I. 绪言
本 通 函 旨 在 向 阁 下 提 供 有 关(其 中 包 括)审 议 及 批 准:(i)建 议 本 集 团 拟 就 其
潜在授信额度提供担保;(ii)关於二零二四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二零二五
年 度 日 常 关 联 交 易 预 计;(iii)建 议 变 更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并 修 订 公 司 章 程;(iv)关 於 终
止实施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v)向 阁下发出二零二四年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
II. 建议本集团拟就其潜在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及投资计划的资金需求,拟由公司及其子公司二零二五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8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在授权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根据各金融机构授信要求,为上述额度内的综合授信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规 则 第6.1.10,该 担 保 须 经 二 零 二 四 年 股 东 周 年 大
会上以特别决议案的形式考虑及批准方可作保。
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提请二零二四年股东周年大会授权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人士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如获股东於二零二四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议案有效期为二零二四年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次股东周年大会召开之日止。
III. 关於二零二四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二零二五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
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是为满足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租赁员工宿舍、厂房、码头泊位、向关联方提供房屋、场地、集装箱租赁等相关服务及接受关联方提供的物流服务,及燃气供应服务等。
2024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具体执行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