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源:上海能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2 15:57:32
证券代码:600508 证券简称:上海能源 编号:临 2025-018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 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同意对《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同意公司取消监事会,由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职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 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共产 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 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人。 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照
《公司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安监局局 计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安
长、董事会秘书。 监局局长、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以及《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 章程》以及《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设立 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党委 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 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 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 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面值人民币壹元。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大屯煤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大屯煤
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煤炭进 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煤炭出口公司、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 进出口公司、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原名为“宝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 有限公司(原名为“宝钢集团国际经济公司”)、上海煤气制气物资贸易有限公 贸易总公司”)、上海煤气制气物资贸
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易有限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公司成立时,上述发起人认购的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份数分别为 28266 万股、975 万股、715 30,151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万股、130 万股、65 万股。 元。上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出资方式:大屯煤电(集团)有限 28,266 万股、975 万股、715 万股、130
责任公司以净资产出资,其他发起人均 万股、65 万股。
以现金出资。 出资方式:大屯煤电(集团)有
出资时间:1999 年 12 月 22 日。 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出资,其他发起
人均以现金出资。
出资时间:1999 年 12 月 22 日。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722,718,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总数为 722,718,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
通股 722,718,000 股。 构为:普通股 722,718,00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助。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