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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昂技术: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1 20:17:46

证券代码:300603 股票简称:立昂技术 编号:2025-045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6)。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三)下午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经开区燕山街 518 号立昂技术 9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9 人,代表股份 124,123,88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6.96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3,246,0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20.25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4 人,代表股份 30,877,7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6.70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3 人,代表股份 2,969,09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64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3 人,代表股份 2,969,0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645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619,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82%;反对 1,29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6%;弃权210,0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4,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413%;
反对 1,29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857%;弃权210,0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30%。
议案 2.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619,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82%;反对 1,29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6%;弃权210,0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4,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413%;
反对 1,29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857%;弃权210,0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30%。
议案 3.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598,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11%;反对 1,29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38%;弃权229,8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3,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239%;
反对 1,29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362%;弃权229,8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99%。
议案 4.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580,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66%;反对 1,3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83%;弃权229,8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5,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177%;
反对 1,31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424%;弃权229,8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99%。
议案 5.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614,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36%;反对 1,301,5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86%;弃权20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9,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493%;
反对 1,301,5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351%;弃权20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56%。
议案 6.00 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620,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92%;反对 1,29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3%;弃权206,7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6,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817%;
反对 1,29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564%;弃权206,7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19%。
议案 7.00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524,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16%;反对 1,3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75%;弃权249,3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9,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383%;
反对 1,34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650%;弃权249,3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67%。
议案 8.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469,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72%;反对 1,444,3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36%;弃权2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14,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825%;
反对 1,444,3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446%;弃权2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2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薛玉婷、张云栋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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