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盛新材: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20 16:36:44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并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声明和承诺。
第九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者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第四章 董事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七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在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以内”、“以前”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