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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奥会展: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9 19:49:3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米奥会展”)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实施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涉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与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记录、资料和证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并就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与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米奥会展 指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300795)
本激励计划/《激励 指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计划》 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修订)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米奥会展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米奥兰
本法律意见书 指 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中伦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我国/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 年 6 月 4 日至 2024 年 6 月 13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6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审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4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4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2022 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6.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5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1.预留授予日:2025 年 5 月 19 日
2.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预留授予价格:10.31 元/股。
4.预留授予人数:合计 63 人
5.预留授予数量:合计 40 万股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 占限制性股票预留 占本计划公
姓 名 职 务 国籍 股票数量 授予部分权益数量 告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邓萌 副总经理 中国 5.00 12.5% 0.02%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5.00 87.5% 0.15%
(62 人)
合计 40.00 100.00% 0.17%
注:①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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