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华特: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9 19:38:48
证券代码:301272 证券简称:英华特 公告编号:2025-034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东南街道银通路 5 号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毅敏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7 人,代表股份 24,895,5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9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7,704,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3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7,191,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62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42 人,代表股份 2,503,2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1,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2,481,8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6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5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1%;反对 1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8%;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510%;反对 1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93%;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7%。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5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1%;反对 1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8%;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510%;反对 1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93%;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7%。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5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1%;反对 1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8%;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510%;反对 1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93%;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7%。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5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1%;反对 1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38%;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510%;反对 1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93%;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7%。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5 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83%;反对 12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96%;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7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105%;反对 12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98%;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7%。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 2024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5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64%;反对 13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78%;弃权 1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6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953%;反对 13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93%;弃权 1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54%。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监事 2024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68%;反对 13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74%;弃权 1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6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993%;反对 13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53%;弃权 1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54%。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60%;反对 1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38%;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6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912%;反对 1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93%;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