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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升达:会计师对升达林业2024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公告时间:2025-05-18 15:32:16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洗面桥街 18 号金茂礼都南 28 楼
电话:(028)8556 0449
(特殊普通合伙) 传真:(028)8556 0449
邮编: 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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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川华信综 B(2025)第 0369 号
目录:
1、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川华信综 B(2025)第 036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受托作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林业”或“公司”)2024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关于贵部向升达林业发送的《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5﹞第 92 号),我们已收悉,本所组织人员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回复如下:
问题 1: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信所”或“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 2024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保留意见,主要涉及事项如下: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升达林业有息负债本息余额 2.62
亿元,其中逾期债务 1.19 亿元。除上述债务之外,升达林业涉及或有事项导致的预计负债共计 2.80 亿元,包括因成都农商行诉讼法院判决需承担责任而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 1.28 亿元,因富嘉租赁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法院判决需承担责任而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 1.03 亿元,因证券虚假陈述诉讼而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 0.45 亿元等。报告期你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2.79 亿元,由于公司债务逾期或触发违约条款,被债权人起诉,公司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约 1 亿元货币资金存在使用限制的情况;报告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3 亿元,同比减少 7.8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45 亿元,较期初大幅增长。请你公司:
(一)补充列示一年内到期债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期限、利率、借款方、到期日、是否逾期等,并结合到期债务情况、现金流、资金筹措情况等说明你公司偿债能力是否充足,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45 亿元,主要系对华宝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的借款 14,368.95 万元,剩余部分系公司承租的办公场所租金一年内需要支付的金额 85.60 万元。华宝信托债务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其中:一年内 年利 是否
债权人 债务余额 借款期限 到期日
到期金额 率 逾期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4,368.95 14,368.95 2020/1/1~2025/12/31 8% 2025/12/31 否
合计 14,368.95 14,368.95 2020/1/1~2025/12/31 8% 2025/12/31 否
就该笔债务,公司在到期日需要偿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为 1.55 亿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扣除司法冻结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可支配使用的货币资金为 1.79 亿元。根据历年经营性现金净流入金额的情况,公司预计 2025 年仍然能够产生至少 1 亿元的经营性现金积累,原则上到 2025 年末,公司可支配货币资金可达到 2.79 亿元。
因此,公司拥有足够的资金来应对该笔债务,公司偿债能力充足,不存在流动性风险。
年审会计师意见:
我们对公司偿债能力及流动性问题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银行存款余额、是否冻结受限等实施了函证,公司报
告期末的银行存款余额、受限金额已得到回函确认。
2、了解公司 2025 年经营计划,对公司 2025 年预算报表进行分析,经检查,公司 2025
年经营模式、产销计划、销售政策等与 2024 年度未发生重大变化,结合 2025 年 1-4 月 LNG
市场行情相对稳定,公司预计 2025 年经营性现金净流入金额可以达到 1 亿元左右具有合理性。
结合上述核查结果,我们认为公司偿债能力充足,不存在流动性风险。
(三)说明是否存在未披露诉讼事项,并结合重大诉讼事由、涉及金额、目前进展等,列示截至 2024 年末相关诉讼的会计处理情况及其依据,说明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并分析相关诉讼后续执行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重大诉讼及预计负债情况
截至本问询回复函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截至 2024 年末,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及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
原告 案由 案件进展 本期计提 本期减少 计提依据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成都农商行 金融借款 二审已判决, 12,448.73 323.70 12,772.43 一、二审判

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
原告 案由 案件进展 本期计提 本期减少 计提依据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合同纠纷 再审未裁定 决书等
富嘉融资租 缔约过失 一审已判决, 一审判决书
10,328.48 10,328.48
赁有限公司 责任纠纷 二审未判决 等
一审判决
证券虚假 一审已开庭,
证券投资者 10,039.00 5,495.7 4,543.30 书、立案通
陈述纠纷 尚未判决
知书等
判决已生效
买卖合同
其他零星 并进入执行 1,096.35 707.45 388.90 判决书等
纠纷等
阶段
合计 —— —— 23,584.08 10,652.18 6,203.15 28,033.11
1.成都农商行案
2014 年 9 月 11 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升达集团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成都农商行”)签订并购融资借款合同,升达集团向成都农商行借款 38,700 万元,期
限 42 个月。2018 年 8 月,升达集团未能按期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9,750 万元被起诉,升达集
团子公司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升达”)以其名下的房产、土地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而被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公司因提供发明专利质押和签订《股权回购协议》被成都农商行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22 年 4 月 20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出具(2021)川 01
民初 1071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
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975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
1.005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96%的标准,自 2018 年 4 月 21 日计算至 2018 年 4 月 26 日;
以 975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96%的标准,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计算至 2018 年 5 月 13
日;以 975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的标准,自 2018 年 5 月 14 日计算至 2018 年 6 月 6
日,扣除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该期间内已支付的 1539.81 元。罚息的计算方
式为:以 975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8%的标准,自 2018 年 6 月 7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扣除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该期间内已支付的 15.1 元。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应付未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18%的标准,按照实际逾期天数计算至利息、罚息清偿之日)。
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298000 元。

被告江昌政、江山、陈德珍对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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