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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微智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6 19:47:50

证券代码:001339 证券简称:智微智能 公告编号:2025-052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 B-1303;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袁微微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9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9,908,75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9.89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9 人,代表股份 1,262,6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0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9 人,代表股份 1,262,600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9 人,代表股份 1,262,6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042%。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48,3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3%;反对1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84%;反对1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03%;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4%。
(二)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40,8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44%;反对2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43%;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4%。
(三)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4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2%;反对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04%;反对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2%;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4%。
(四)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46,1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反对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41%;反对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2%;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7%。
(五)审议通过《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91,9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5%;反对6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3.7114%;反对6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91%;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95%。
(六)审议通过《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30,1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3%;反对2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2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369%;反对2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44%;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87%。
(七)审议通过《公司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32,2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4%;反对2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2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032%;反对2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44%;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4%。
(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43,2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2%;反对2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44%;反对2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2%;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4%。

(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45,1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反对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49%;反对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5%;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6%。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沈立、荣莹;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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