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6 19:25:40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 2025-030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3日和2025年5月13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4时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5月16日 9:15-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芮益民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1,958人,代表股份19,134.694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3,526.9837万股的26.0240%,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12,477.122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6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48人,代表股份6,657.57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54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如下决议:
1、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8,966,8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561%;反对523,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35%;
弃权1,85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703%。
2、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8,958,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518%;反对525,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47%;弃权1,86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735%。
3、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865,4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7031%;反对 581,2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037%;弃权 1,90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9931%。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6,575,817 股,同意 34,094,305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3.2154%;反对 581,2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891%;弃权 1,90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5.1955%。
4、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5 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8,934,8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394%;反对541,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832%;弃权1,87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774%。
5、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 2025 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956,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7508%;反对 529,7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68%;弃权 1,8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9723%。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6,575,817 股,同意 34,185,605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3.4650%;反对 529,7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483%;弃权 1,86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5.0867%。
6、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88,958,2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516%;反对521,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23%;弃权1,8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761%。
7、通过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8,956,8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509%;反对522,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33%;弃权1,86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758%。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6,575,817股,同意 34,185,705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4653%;反对522,912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297%;弃权1,86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1050%。
8、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965,3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553%;反对5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09%;弃权1,86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738%。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6,575,817股,同意 34,194,217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4886%;反对51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171%;弃权1,86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0943%。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就2024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日常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履职情况向大会进行了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柏德凡律师、孔莹萍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5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