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6 18:01:03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河
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
间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80 人,代表股份 388,534,90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5.637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278 人,代表股份 65,735,16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0293%。该等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
议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赵金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为 387,179,60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1%;
113,90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为 387,184,60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24%;
反对票为 1,241,4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95%;弃权票为108,90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
3、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票为 387,183,80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22%;
反对票为 1,242,4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97%;弃权票为108,70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
4、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为 387,157,50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4%;
反对票为 1,271,4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2%;弃权票为106,00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5、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为 387,176,30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03%;
反对票为 1,251,4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0%;弃权票为107,20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
6、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 387,170,05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87%;
反对票为 1,338,25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4%;弃权票为26,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4,370,3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9237%;反对票为 1,338,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0358%;弃权票为 2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05%。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票为 387,193,70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8%;
反对票为 1,310,1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1%;弃权票为31,1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4,393,9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9597%;反对票为 1,31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9930%;弃权票为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73%。
8、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票为 387,138,60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06%;
反对票为 1,289,1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7%;弃权票为107,20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4,338,8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8759%;反对票为 1,28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9611%;弃权票为 107,2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31%。
9、关于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以及 2025 年度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 386,974,00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82%;
反对票为 1,477,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3%;弃权票为83,3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4,174,2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6255%;反对票为 1,47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2478%;弃权票为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67%。
10、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确定及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 386,958,50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42%;
反对票为 1,512,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3%;弃权票为63,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4,158,7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6019%;反对票为 1,51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3011%;弃权票为 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71%。
11、关于为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为 64,112,86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21%;反
对票为 1,579,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31%;弃权票为42,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4,112,868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21%;反对票为 1,579,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31%;弃权票为 42,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8%。
12、关于《公司与关联方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供货合同(氧化锌、白银)》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 64,205,06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723%;反
对票为 1,490,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74%;弃权票为39,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4,205,068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723%;反对票为 1,490,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74%;弃权票为 39,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2%。
13、关于《公司与关联方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购货合同(铅渣、铜渣、银浮选渣)》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 64,337,06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31%;反
对票为 1,360,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97%;弃权票为37,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4,337,068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31%;反对票为 1,360,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97%;弃权票为 37,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2%。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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