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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海德: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5 19:29:45

证券代码:301318 证券简称:维海德 公告编号:2025-023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涛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鸿辉工业园2栋3楼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65人,代表股份96,723,98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1.7190%(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79,690,16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9.088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共55人,代表股份17,033,8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6302%。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55人,代表股份187,96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394%。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共54人,代表股份187,76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392%。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707,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6%;反对8,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71,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49%;反对8,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658%;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93%。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713,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反对8,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77,3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766%;反对8,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658%;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76%。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713,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反对8,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77,3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766%;反对8,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658%;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76%。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707,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8,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71,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49%;反对8,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658%;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93%。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705,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反对10,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69,1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141%;反对10,6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766%;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93%。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707,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8,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71,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49%;反对8,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658%;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93%。
(七)审议通过《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713,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反对8,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77,3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766%;反对8,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658%;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76%。
(八)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717%;反对8,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58%;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70,9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717%;反对8,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658%;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93%。
关联股东陈涛、深圳市维海投资有限公司、陈立武、柴亚伟、欧阳典勇、吕家龙、吴文娟、杨莹、刘燕、王艳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周子锋律师、王琪瑶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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