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锦股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15 17:03:06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27 号)批复,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3,356.9343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7.48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25,109.8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079.18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原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9 月 16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鉴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年 3 月 14 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龚泓泉、冯文彬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701
注册资本 13,427.7372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 536 号浙江三立时代
广场 701 室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 536 号浙江三立时代
广场 701 室
法定代表人 卓未龙
实际控制人 卓未龙
联系人 朱仝
联系电话 0571-8580085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9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9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
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2024 年 5 月,原保荐代表人孙迎辰
女士因个人原因,不再负责对公司的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
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
冯文彬先生接替孙迎辰女士的工作,
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
因信息披露违规,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
《关于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卓未龙、姚群英、胡愚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22
号);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收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印发《关于对浙江卓锦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
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3]2 号);
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监
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3]16 号);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180 号),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 同时,该次纪律处分将吸收前期《关 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 于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2023]2 号);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
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卓锦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
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
〔2023〕0051 号)。上述事项反映卓
锦股份内控曾存在一定缺陷,保荐机
构已根据上述函件提及的问题事项,
督促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
按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和
及时进行披露,督导公司完成整改落
实工作并按时报送了相关整改报告。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