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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科技: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14 18:58:47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六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确定的人员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公司在筹划、发生《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所确立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下称“重大事件”)时,内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该事件是否为“重大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进展时,内部责任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如果经确定为重大信息,则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可以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一) 尽量缩小信息知情者的范围;
(二) 对该事件进行内部研究、文件流转时,应以代号等方式将事件的关键内容予以屏蔽;
(三) 对于可能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重大波动的敏感信息,尽量采取口头沟通方式,避免在早期阶段以书面方式流转文件;
(四) 如果涉及需聘请外部机构的,需在早期阶段对该事件的核心信息予以保密,并尽快与该外部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八条 内部责任人应掌握重大事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时间。原则上应于发生或有可能发生该重大事件时及时报告。但是在初期的市场调研阶段,并采取限制知情人范围措施予以保密的,可以待该事件经确定基本具备可行性的情况下予以报告。
第九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
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并获得其认可。
第十条 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透露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按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须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公开披露。年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中期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季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或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披露临时报告,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上述所称重大事件(是指为供公司上市地监管部门、公司股东、公司证券的其他持有人及公众人士评估公司的状况所需要的;或避免公司证券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所需要的;或可合理预期会重大影响公司证券的买卖及价格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 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其中定期报告的草案应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其它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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