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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精创: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14 16:33:33

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精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
限已届满。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人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 余洋、夏劲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755-81981556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
8 号四方精创资讯大厦 3 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
8 号四方精创资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志群
联系人 张雅倩
联系电话 0755-8664996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3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四方精创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四方精创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四方精创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四方精创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四方精创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四方精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四方精创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或不定期对四方精创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
6、持续关注四方精创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并延长实施期限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募投项目建设期延期的议案》,公司依据经营情况、发展战略以及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审慎决策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募投项目建设期延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期限由
2024 年 3 月延期至 2025 年 3 月。
保荐机构对上述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并延长实施期限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2024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
国信证券作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原指定余洋先生、黄涛先生担任该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因内部工作调整原因,黄涛先生不
再担任四方精创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信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夏劲先生接替其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四方精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限届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额为 8,991.84 万元。保荐人将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余 洋 夏 劲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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