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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港:“新港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05-14 16:07:34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新港转债”2025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会议资料
2025 年 5 月

目 录

“新港转债”2025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知 ...... 3
“新港转债”2025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 ...... 4
议案一:关于变更“新港转债”受托管理人的议案 ...... 5
议案二:关于变更“新港转债”担保方式的议案 ...... 7
“新港转债”2025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2、为保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3、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本次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法定权利。要求在会上发言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向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会议进行中要求发言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先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申请,并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
4、建议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发言前认真做好准备,每一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就每一议案发言不超过 3 次,每次发言不超过 3 分钟。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问题,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质询,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5、本次会议投票表决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6、谢绝到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录音、录像、拍照,对扰乱会议正常秩序和会议议程、侵犯公司和其他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
7、公司聘请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新港转债”2025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
一、现场会议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5 年 5 月 30 日 10 时
2、地点: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 28 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方式
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上述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新港转债”债券持有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四、会议议程
1、主持人宣读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并宣布会议开始
2、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变更“新港转债”受托管理人的议案》
2 《关于变更“新港转债”担保方式的议案》
3、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发言提问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答
4、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5、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投票表决
6、宣读本次会议表决结果
7、出席会议律师对本次会议程序及议案表决结果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8、宣布本次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变更“新港转债”受托管理人的议案
各位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 号)文件核准,并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5 月 5 日起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新港转债”,债券代码“111013”。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聘请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原受托管理人”)作为“新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基于受托管理工作需要,公司拟变更“新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新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由平安证券变更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国泰海通与公司签订受托协议之日起承接原受托管理人应承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国泰海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1999-08-18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田昕、夏静波
电话:021-38676666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现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30 日
议案二:
关于变更“新港转债”担保方式的议案
各位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根据《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
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
的归属母公司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为 11.40 亿元,低于 15 亿元,因此公司需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发行提供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采用股权质押担保方式,由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盛集团”)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关于担保的约定,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由公司控股股东越盛集团以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本次变更担保方式体现了控股股东越盛集团对公司经营发展的长期支持,亦彰显其对公司偿债能力和未来业绩的坚定信心。越盛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充分的担保能力。综上,本次担保方式变更不会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及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投资者整体利益。
现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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