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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庚星:庚星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3 18:47:48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ST 庚星 编号:2025-041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并取消监事会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及《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制度进行修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基于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 全文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监事”、“监事会” 全文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并由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为维护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镇壶江路 2 号 公司住所: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镇壶江路 2 号中国东
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 1 号研发楼 306,邮政编码: 南大数据产业园 1 号研发楼 306,邮政编码:350207。
350207。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其他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股本总额为 第二十条
230,307,175 股。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后的股本结构 公司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已发行的股份数
为:发起人股 60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75%;社会公 为 230,307,175 股,全部为普通股。
众股 2000 万股,占总股的 25%。公司股份全部为普
通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人民法院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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