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5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报告
公告时间:2025-05-13 16:45:56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2025 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报告
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五月
声 明
2024 年 9 月 27 日,深圳市光韵达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隽
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光韵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韵达集团”)与侯若洪、王荣、姚彩虹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侯若洪、王荣、姚彩虹将其持有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韵达”、“上市公司”、“公司”)合计 107,400,0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72%)所对应的表决权无偿且不可撤销且唯一地委托给光韵达集团行使,同时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 25,49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6%)无限售流通股且无任何权利负担的股份协议转让给光韵达集团。本次交易完成后,光韵达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25,498,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16%),合计享有上市公司 107,400,017 股股票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1.72%),光韵达集团
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曾三林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24 年 12 月 13 日,上述股
份转让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本财务顾问”)接受光韵达集团的委托,担任其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本财务顾问自 2024年 9月 30日光韵达公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起至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对光韵达集团及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光韵达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日常沟通,结合公司公告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
期间内(即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
规范运作、履行公开承诺、落实后续计划等情况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
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光韵达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同时本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光韵达发布的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释 义 ...... 3
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及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 4
二、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 5
三、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 5
四、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 ...... 7
五、提供担保或者借款情况 ...... 11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 11
七、持续督导结论 ...... 12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 深圳市光韵达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隽
人、光韵达集团、隽飞 指 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光韵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投资、受让方 司)
隽山控股 指 深圳市隽山控股有限公司,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
一致行动人 指 侯若洪、王荣、姚彩虹
光韵达、上市公司、公 指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持续督导报告、本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
报告 指 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2025年第一季度持续督
导报告》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指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书》
侯若洪、王荣、姚彩虹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107,400,0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21.7153%)所享有的表
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 等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隽飞投资行使,同时将
易 指 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5,49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 5.1555%)转让给隽飞投资。上述表决权委托的股份包
含本次协议转让的 25,498,000股股份,股份转让事宜办理
完成过户手续后,该转让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自动终
止。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深圳市隽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侯若洪、王
荣、姚彩虹(共同作为乙方)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深圳市隽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侯若洪、王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荣、姚彩虹(共同作为乙方)签订的《关于深圳光韵达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 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 1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财务顾问、联储证券 指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督导期 指 2025年 1 月 1日至 2025年 3月 31 日
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一)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光韵达集团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
2024 年 9 月 27 日,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
制人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和董事王荣先生与深圳市光韵达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具体为:侯若洪先生、王荣先生、姚彩虹女士分别将其持有公司 59,319,626 股、29,103,841 股、18,976,550 股,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 107,400,017股(占公司总股本 21.72%)所享有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处分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光韵达集团行使,同时分别将其持有公司 14,829,000股、5,925,000 股、4,744,000 股,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 25,49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5.16%)转让给光韵达集团。
本次交易完成后,光韵达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5,498,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16%),合计享有上市公司 107,400,017股股票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7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光韵达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曾三林。
(二)本次权益变动公告情况
2024 年 9 月 28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转让
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24 年 9 月 30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侯若洪、姚彩虹)》《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荣)》《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024 年 12 月 13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暨公司控制权已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三)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2024 年 12 月 13 日,上市公司收到股东转达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已经完成,过户日
期为:2024 年 12 月 12 日。至此,本次收购已完成。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上市公司已经就本次权益变动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票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相关手续合法有效;
4、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
二、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光韵达集团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光韵达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运作,未发现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行使对上市公司的权益、履行义务,未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作出了如下公开承诺:
序 承诺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号 项
光韵达集团
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 在本次收购完成后 18个月内将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
1 股份锁 制人;光韵 让因本次收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但前述股份在同一实际
定期 达集团的一 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限制。
致行动人侯
若 洪 、 王
荣、姚彩虹
序 承诺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号 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函:本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