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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2 21:02:39

证券代码:002828 证券简称:贝肯能源 公告编号:2025-048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基于相关监管规范的更新情况,为保持与新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主要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3.2.1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3.2.1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1 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 股东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3.3.1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3.3.1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2
让。 让。
4.1.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4.1.6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讼;监事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3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讼。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监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 讼。
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监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4.2.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4.2.1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酬事项;
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和弥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和弥补 册资本作出决议;
4 亏损方案;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议;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七)修改本章程;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九)审议批准第 4.2.2 条规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定的担保事项;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
(十一)审议批准第 4.2.2 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规定的担保事项;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金用途事项;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金用途事项;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4.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4.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5 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6 4.3.2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4.3.2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的同意。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3.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4.3.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7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面反馈意见。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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