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天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12 19:51:39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充分
保护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诚信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
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中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
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
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
关活动。
第3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4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5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6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1)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5) 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
时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支持并
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7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 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2)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3) 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
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主要沟通内容
第8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1) 中小投资者(包括在册的和潜在的);
(2) 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
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
和个人,包括:
(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 持有、控制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9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公司的发展战略;
(2) 法定信息披露;
(3) 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4) 公司发生《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5) 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6) 企业文化建设;
(7)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8) 投资者诉求信息;
(9)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10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11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在
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12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
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13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
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14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
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
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网 站
第15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
询。
第16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
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17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
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
关责任。
第18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
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19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
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20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
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21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22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
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
的投资者提问,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23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24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
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25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26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应当
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27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
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
络予以答复。
第28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
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29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
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30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
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31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于公司
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
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
看。
第32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会议
包括下列内容:
(1)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3)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
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
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33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34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