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科:《公司章程》(2025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12 18:35:30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五月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80258H。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15,500,000.00 股,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全 称 : Guangxi Bossc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宁高新区高安路 101 号,邮政编码:
530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3,880,389.00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始终秉承“博览世界、科技为
先”的发展理念,促进工业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污
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肥料销售;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汽车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
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消毒器械生产;消毒器械销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出入境检疫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广西
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5,000,000 股,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公司设立时 占公司设立时
认购的股份数 总股本的比例
(股)
王双飞 15,133,050.00 33.6290%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338,140.00 18.5292%
深圳市达晨财富创业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 6,948,810.00 15.4418%
杨崎峰 2,475,000.00 5.50%
许开绍 2,475,000.00 5.50%
宋海农 2,475,000.00 5.50%
霍建民 1,181,250.00 2.625%
张频 945,000.00 2.1%
王继荣 900,000.00 2%
黄海师 675,000.00 1.5%
陈琪 675,000.00 1.5%
叶远箭 675,000.00 1.5%
杨金秀 360,000.00 0.8%
莫翠林 315,000.00 0.7%
程韵洁 225,000.00 0.5%
周茂贤 225,000.00 0.5%
王其 225,000.00 0.5%
詹学丽 168,750.00 0.375%
陈国宁 45,000.00 0.1%
陆立海 45,000.00 0.1%
陈楠 45,000.00 0.1%
陈文南 45,000.00 0.1%
计桂芳 45,000.00 0.1%
徐萃声 45,000.00 0.1%
詹磊 45,000.00 0.1%
李琨生 45,000.00 0.1%
肖琳 45,000.00 0.1%
林丽华 45,000.00 0.1%
黄崇杏 45,000.00 0.1%
朱红祥 45,000.00 0.1%
覃程荣 45,000.00 0.1%
合计 45,0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33,880,389 股,公司的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33,880,389 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