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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8 18:59:48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25-036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8 日(星期四)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8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8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 B 座十二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向军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7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53,397,6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859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授权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246,69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10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866 人,代表股份 6,704,5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8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866 人,代表公司股份 6,704,5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88%。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2,978,2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5%;
反对 320,7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6%;弃权 98,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85,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37%;反对 320,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7842%;弃权 9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21%。
(二)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2,976,1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6%;
反对 318,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6%;弃权 103,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83,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124%;反对 318,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7484%;弃权 10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92%。
(三)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2,967,4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2%;
反对 336,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8%;弃权 93,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3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826%;反对 336,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0198%;弃权 9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75%。
(四)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52,972,4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2%;
反对 326,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9%;弃权 98,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9,3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572%;反对 326,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8707%;弃权 9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21%。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704,8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6%;
反对 586,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5%;弃权 106,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011,7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659%;反对 586,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7486%;弃权 10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55%。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812,9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92%;
反对 462,7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6%;弃权 122,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19,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782%;反对 462,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9021%;弃权 12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96%。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相关业务方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796,7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9%;
反对 479,2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1%;弃权 121,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03,6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374%;反对 479,2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1474%;弃权 12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52%。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800,5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4%;
反对 486,4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0%;弃权 110,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07,4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941%;反对 486,4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2548%;弃权 1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1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并结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904,2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53%;
反对 374,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7%;弃权 119,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11,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400%;反对 374,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5821%;弃权 11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79%。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678,3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61%;
反对 611,4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3%;弃权 107,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85,2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702%;反对 611,4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205%;弃权 10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9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银之杰300085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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