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装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8 17:48:31
证券代码:001332 证券简称:锡装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0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8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谊路 36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股东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5 人,代表股份 82,942,47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0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81,31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1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9 人,代表股份 1,632,4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41%。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9 人,代表股份 1,632,4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41%。
(六)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曹洪海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出席,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862,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0%;反对 71,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4%;弃权 8,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2,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704%;反对 71,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75%;弃权 8,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867,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0%;反对 66,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弃权 8,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7,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67%;反对 66,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12%;弃权 8,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866,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0%;反对 67,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弃权 8,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6,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277%;反对 67,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02%;弃权 8,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866,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0%;反对 67,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弃权 8,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6,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277%;反对 67,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02%;弃权 8,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809,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2%;反对 123,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弃权 8,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99,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789%;反对 123,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90%;弃权 8,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六)审议通过《公司董监高 2024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732,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7%;反对 201,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6%;弃权 8,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2,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315%;反对 201,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264%;弃权 8,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867,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8%;反对 64,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2%;弃权 9,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7,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195%;反对 64,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10%;弃权 9,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862,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8%;反对 69,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2%;弃权 9,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2,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133%;反对 69,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72%;弃权 9,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和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