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7 16:33:47
证券代码:000548 证券简称:湖南投资 公告编号:2025-023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25年度第 4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和 2025年度第 3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目前公司职工人数、董事会构成及任职情况,为维护公司职工合法权益,拟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职工董事相应条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目前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及任职情况,为适应现阶段公司治理及未来发展需求,保持董事会人员的奇数数量,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9人调整为11人,其中至少包括 4名独立董事和 1名职工董事。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拟将《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相关管理制度中涉及“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规范为“股东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监事会的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相应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或删除。
5.根据《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指引>的通知》(长国资法规〔2025〕9 号)的相关规定,将《公司
章程》中原第四章党委会及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湖 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
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产党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
(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 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
1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其他
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
2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司)。 下简称公司)。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3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4 新增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5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6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7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工程总监、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工程总监、
运营总监等。 运营总监、安全总监、总法律顾问
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8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人提供任何资助。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国资监管部
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9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至(四)略 (一)至(四)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10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
依法转让。 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转让。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11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有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