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濠光电: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30 19:19:3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濠光电”“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
导期已届满。
渤海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主要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宁汇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安志勇
保荐代表人 张赟、叶旺
联系电话 021-53825091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 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原保荐代表人封奇先生因个人
其他情况 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本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
代表人,渤海证券决定委派陆未新先生接替原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封奇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
2022 年 9 月 26 日,公司原保荐代表人陆未新先生因个
人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本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保
荐代表人,渤海证券决定委派张贇先生接替原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陆未新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
2023 年 11 月 9 日,公司原保荐代表人董向征先生因个
人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本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保
荐代表人,渤海证券决定委派叶旺先生接替原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董向征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051
注册资本 169,202,880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松塘路 18 号行政大楼
101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松塘路 18 号行政大楼
101
法定代表人 白如敬
实际控制人 无
联系人 周旋
联系方式 0755-3358674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8 月 2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渤海证券持续督导期间,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黄石信博科技有限公司电子产品玻璃防护屏建设项目(玻璃产
品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 2023 年 6 月调整至 2024 年 12 月。保
荐机构对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黄石信博科技有限公司电子产品玻璃防护屏建设项目(玻璃产品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日期由 2024 年 12 月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保荐机构对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业绩下滑及处理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出现亏损,同比下降 972.54%。
公司玻璃盖板业务板块出现亏损主要系新设子公司尚处在产能爬坡阶段,相关人力等成本投入较大等原因所致。光伏设备及元器件业务板块亏损主要系目前光伏行业整体产能规模阶段性超出市场需求,价格竞争产能过剩,海外库存不断增加,价格持续走低等原因所致。
针对上述情况,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等资料、与管理层进行访谈、查阅同行业业绩情况等手段,了解公司业绩变动的具体原因,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履行企业管理经营责任,切实保障、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文件所承诺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渤海证券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张 贇 叶 旺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