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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鹏智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22:31:05

证券代码:873132 证券简称:泰鹏智能 公告编号:2025-020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积极落实对投资者稳定持续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和投资信心,努力做有担当、重回报的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要求,制定以下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79,607,713.15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79,935,905.61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82,824,000.00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9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7,454,16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2025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外部环境等因素,积极落实对投资者稳定持续的合理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独立董事意见
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要求。此次利润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原则;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条件与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现金分红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5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3.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4.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6.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7.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
(3)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 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四)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
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二)《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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