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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水集团:关于控股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21:31:37

证券代码:603700 证券简称:宁水集团 公告编号:2025-033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实际控制人变更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水集团”)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及其一致
行动人上海蓝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蓝墨私享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蓝墨 7 号”)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
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解除协议》
签署生效后终止。解除原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
更为张世豪、张琳,张蕾、蓝墨 7 号、上海蓝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蓝墨私
享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蓝墨 8 号”)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一致行动人。
上述一致行动关系的变动不涉及相关方各自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变动,系
控股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的
稳定性、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王菟莹承诺,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继续参照原一致行动关系遵守对股份转让的有关条款,与原一
致行动股东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世豪、王宗辉、徐云、
王开拓、赵绍满、张琳及其一致行动人蓝墨 7 号的告知函,经友好协商,张世豪、
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蓝墨 7 号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签署了
《解除协议》,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解除协议》签署生效后终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世豪、张琳,张蕾、蓝墨 7 号、蓝墨 8 号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及相应补充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履行情况
2018 年 6 月 12 日,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约定就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等事项自愿保持一致行动。
2022 年 5 月 17 日,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与蓝墨
7 号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蓝墨 7 号加入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已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无条件与上述各方保持一致行动。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原协议”),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与蓝墨 7 号构成一致行动人。此外,张蕾为张世豪之女、张琳之妹,蓝墨 8 号为张氏家族其他成员持有,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张蕾、蓝墨 8 号与张世豪、张琳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王菟莹为王开拓之女,亦与王开拓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45.82%的股份。
在《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存续期内,各方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及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保障了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为促进公司的战略发展和稳定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解除原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
自 2019 年 1 月上市以来,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亦已逐渐成熟且稳定。
同时,随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且离开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岗位已久。为更好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进一步完善公司决策机制、提升公司决策效率,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发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及其一致
行动人蓝墨 7 号经友好协商达成合意,一致同意解除原协议,并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共同签署《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项下各项权利义务终止,各方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各方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2.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终止,各方在处理须经宁水集团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事项以及宁水集团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等事项时无需再保持一致行动,各方应各自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宁水集团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和履行相关职权。
3. 各方确认,各方无需就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义务。
4. 各方确认,各方在《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不得基于《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向其他各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5. 各方承诺,各方在持有宁水集团股权期间,仍将严格遵守其作为股东的法定义务,严格遵守其作出的相关承诺。
6. 本协议经各方适当签署后生效。
三、权益变动的情况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根据《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与蓝墨 7 号构成一致行动人。此外,张蕾为张世豪之女、张琳之妹,蓝墨 8 号为张氏家族其他成员持有,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张蕾、蓝墨 8 号与张世豪、张琳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王菟莹为王开拓之女,亦与王开拓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45.82%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一致行动人构成情况及持股情况如下:
一致行动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张世豪 34,223,657 16.97%

一致行动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王宗辉 12,507,741 6.20%
徐云 9,408,500 4.66%
张琳 5,742,250 2.85%
赵绍满 9,812,074 4.86%
王开拓 8,231,874 4.08%
张蕾 4,258,481 2.11%
王菟莹 1,300,000 0.64%
蓝墨 7 号 4,890,000 2.42%
蓝墨 8 号 2,034,000 1.01%
合计 92,408,577 45.82%
本次权益变动后,各方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原实际控制人中的张世豪与张琳为父女关系,仍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张蕾(张世豪之女、
张琳之妹)、蓝墨 7 号(张琳、张蕾 100%持有)、蓝墨 8 号(张氏家族其他成
员持有)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亦与张世豪、张琳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一致行动人构成情况及持股情况如下:
一致行动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张世豪 34,223,657 16.97%
张琳 5,742,250 2.85%
张蕾 4,258,481 2.11%
蓝墨 7 号 4,890,000 2.42%
蓝墨 8 号 2,034,000 1.01%
合计 51,148,388 25.36%
张世豪、张琳及其一致行动人张蕾、蓝墨 7 号、蓝墨 8 号合计持有公司 25.36%
的股份,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虽未超过 30%,但鉴于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与张世豪、张琳及其一致行动人张蕾、蓝墨 7 号、蓝墨 8号合计持有的股份比例存在较大差异,张世豪、张琳及其一致行动人张蕾、蓝墨7 号、蓝墨 8 号可支配的公司表决权比例高于其他股东,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世豪、张琳,张蕾、蓝墨 7 号、蓝墨 8 号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相关承诺
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王菟莹承诺:
(一)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若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本人仍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同时,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承诺继续参照原一致行动关系遵守对股份转让的有关条款,与原一致行动股东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未经宁水集团事先书面同意,本人不会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宁水集团股份转让给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宁水集团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主体(即经营范围覆盖水表业务的经营主体)。
(三)《解除协议》生效后,本人认可张氏家族(即张世豪、张琳)作为宁水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在张氏家族作为宁水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宁水集团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时,若因本人的转让股份行为致使该第三方(包括其一致行动人)获得的宁水集团股份单独或合计超过届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数,或者直接影响实际控制人对宁水集团享有的实际控制权的,需经宁水集团及实际控制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谋求宁水集团控制权。
五、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蓝墨 7 号签署的《解除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蓝墨 7 号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二)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张世豪、张琳、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变更为张世豪、张琳。
七、备查文件
1、《关于解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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