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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旗科技: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20:48:16

证券代码:603341 证券简称:龙旗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4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53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6,509.6544 万股的 1.14%,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 44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509.6544万股的0.96%,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84.34%;预留 83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6,509.6544 万股的0.18%,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15.66%。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要介绍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从事智能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综合服务的科技企业,属于智能产品 ODM 行业。公司业务覆盖多个国家和地区,为全球头部消费电子品牌商和全球领先科技企业提供专业的智能产品综合服务。公司深耕行业近 20 年,积累了强大的产品级方案设计、硬件创新设计、系统级软件平台开发、精益生产、供应链整合与质量控制能力,形成了涵盖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和 AIoT 产品的智能产品布局。凭借强大的产品综合设计和供应链整合能力,公司通过深度介入国产半导体元器件的选型开发过程,推动和加速了国产供应链的导入和国产替代进程。未来,公司将继续专注技术与产品创新,不断提升公司效率与竞争力,加速智能化,并在助力国产供应链发展方面
发挥引领作用,打造品类齐全、自主设计、智造引领、全球领先的智能产品科技企业。
(二)公司最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营业收入 4,638,247.24 2,718,506.41 2,934,315.1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113.22 60,531.67 56,130.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38,414.62 52,564.44 50,185.4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2,649.28 146,622.84 147,098.86
2024 年末 2023 年末 2022 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60,077.26 382,525.78 315,608.33
总资产 2,634,561.39 1,983,889.96 1,453,047.44
每股净资产(元/股) 12.04 9.44 7.79
主要财务指标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10 1.49 1.3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65 17.68 21.79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杜红军,董事葛振纲、关亚东、王伯良,独立董事沈建新、康至军、杨川。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覃艳玲,监事张鲁刚、邰莉莉。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7 人,分别是:葛振纲、关亚东、王伯良、周良梁、郑启昂、程黎辉、张之炯。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53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6,509.6544 万股的 1.14%,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 447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6,509.6544 万股的 0.96%,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84.34%;预留 83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6,509.6544 万股的 0.18%,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15.66%。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目的相符。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279 人,具体包括:
1、中高层管理人员;
2、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可以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日总股本的比例
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447 84.34% 0.96%
(不超过 279 人)
预留部分 83 15.66% 0.18%
合计 530 100.00% 1.14%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 告、登记等相关程序。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
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上述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 相关规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如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 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包括首次授予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
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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