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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微纳: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9 18:54:03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43 号)文件核准,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林微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已于 2021 年 3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聘请华兴证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
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一届
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并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召开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需要,公司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国泰海通”)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并与国泰海通签署保荐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自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华林证券未完成的持续
督导工作由国泰海通承接,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的相关规定,国泰海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人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黄央、张希朦
联系电话 021-38670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661.SH
注册资本 116,836,789 CNY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峨眉山路 80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峨眉山路 80 号
法定代表人 骆兴顺
实际控制人 骆兴顺
董事会秘书 赵川
联系电话 86-512-8717630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3 月 2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一届
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并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召开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公告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关于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
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公告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和林微
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05号)。
2022 年 10 月 1 日,公司公告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
情况。
本保荐人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将根据法规要求继续履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职责。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募集资金核查、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2024 年 3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因募
集资金专户支付非募投项目相关费用未及时改正的情况,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已经就此事项进行了整改。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
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和林微纳进行持续督导,未发现和林微纳在此期间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 央 张希朦
法定代表人: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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