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鲁恒升:华鲁恒升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9 18: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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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141 号
致: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5年3月29日、2025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s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开发布了《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为“临时提案公告”),该会议通知、临时提案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常怀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临时提案公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680人,代表股份869,166,79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362%。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临时提案公告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表决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68,389,9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06%;
反对526,4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05%;
弃权250,3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89%。
2 表决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68,421,0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42%;
反对502,9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78%;
弃权242,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80%。
3 表决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868,413,5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33%;
反对503,4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79%;
弃权249,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88%。
4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868,388,1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04%;
反对536,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17%;
弃权242,1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79%。
5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868,394,8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11%;
反对533,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14%;
弃权238,1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75%。
6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预案的议案》
同意868,679,8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39%;
反对388,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46%;
弃权9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5%。
7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868,576,5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20%;
反对481,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53%;
弃权10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7%。
8 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同意868,423,9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45%;
反对468,8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39%;
弃权273,9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16%。
9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并重新签订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及预计2025年日常
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同意189,902,7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826%;
反对485,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548%;
弃权11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26%。
关联股东山东华鲁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鲁恒升集团德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10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同意856,948,7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942%;
反对12,117,8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941%;
弃权10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7%。
11 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868,572,6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16%;
反对464,0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33%;
弃权13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1%。
12.00 逐项表决通过了《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12.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同意860,867,3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0451%;
反对300,7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46%;
弃权7,998,6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9203%。
12.02 回购股份的种类
同意860,859,3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0442%;
反对306,7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52%;
弃权8,000,6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9206%。
12.03 回购股份的方式
同意860,867,4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0451%;
反对298,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43%;
弃权8,000,6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