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股份: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04-29 18:17:57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包括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境
内外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
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公司采取有效措施,
根据保荐机构辅导要求,切实执行并确保境外项目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
性,并依据要求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
专项帐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如进行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帐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帐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公司应在全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帐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上述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本款内容应纳入本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帐实相互
一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并由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由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及资金管理相关部门执行;
(二)公司必须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非
法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为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
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募集资金投向的投资决策职责;董事长履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募集资金投向的投资决策职责;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常务会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募集资金投向的投资决策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
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