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联集成: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17:44:0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芯联集成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亦潇 宋轩宇 被保荐公司代码:688469
重大事项提示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尚未实现盈利,2024 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40,956.02 万元,仍为负值。
公司聚焦于功率、MEMS、BCD、MCU 等主要技术平台,面向车载、人工
智能(AI)、高端消费、工业控制等领域,提供从设计服务、晶圆制造、模组封装、应用验证到可靠性测试的一站式系统代工方案。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尚未实现盈利,主要系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及技术密集型半导体行业,需要大额的固定资产投入及持续的研发投入以保持产品的技术领先,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固定资产折旧金额较高,影响了公司的净利润表现。剔除折旧及摊销等因素的影响,公司 2024 年 EBITDA(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21.46 亿元,同比增长 131%。目前公司已成长为新能源产业核心芯片和模组的支柱性力量。公司坚持技术+市场双轮驱动,打造全球领先的数模混合系统代工平台。2025 年,公司将紧抓 AI 智能时代机遇,持续技术创新,在模拟IC、功率模块、以及 SiCMOSFET、MEMS 等新增长点的带动下,迈入新一轮高增长阶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48 号)批复,芯联集成电
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联集成”、“上市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 194,58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5.69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07,160.2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1,078,341.70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机构”)担
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
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4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 年年度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
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 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 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交 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 终止协议的情况。
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
项 目 工作内容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项。
告。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上
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6、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履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
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7、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
规范等。 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 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关内控制度。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10、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阅的情况”。
漏。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阅的情况”。
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 阅的情况”。
项 目 工作内容
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3、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控股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 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纠正。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4、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
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控股股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 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不存在未履行承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 诺的情况。
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或己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 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 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
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充分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
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
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
体进行补正。
15、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 项。
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项 目 工作内容
16、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出现该等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17、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 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 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规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 要求,制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开展现场检查。
18、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
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项。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
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
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19、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