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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测股份: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雪

公告时间:2025-04-28 20:20:04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责,积极地参加了公司 2024 年度召开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关会议;积极地参与了公司的各项重大经营决策;积极地发挥了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持;努力维护并有效保障了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雪,男,1964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7 年
7 月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工业会计系,本科学历;1998 年 1 月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硕士学历。曾任山东省临沂财政学校讲师;1995 年 11 月至 1997
年 2 月,任烟台大学讲师;1997 年 2 月至 2024 年 11 月就职于中国海洋大学,
历任副教授、教授;2021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本人同时担任青岛控股国际有限公司(00499. HK)独立非执行董事,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000796.SZ)独立董事,青岛海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青岛瑞斯凯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也没有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
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三届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在2024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各相关专门委员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诚信勤勉,忠实尽责。
(一)2024 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0 次董事会,3 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上
述会议。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 本年度应 亲自 委托其他 是否连续两 本年度应 出席股
董事 缺席
出席董事 出席 董事出席 次未亲自参 出席股东 东大会
次数
会次数 次数 次数 加会议 大会次数 情况
李雪 10 10 0 0 否 3 3
报告期内,第三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了 2 次会议,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了 1 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4 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3 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 5 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了 1 次会议,本人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均亲自出席了 2024 年度召开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各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未有缺席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发挥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本人任职的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所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均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未对各项议案提出异议,均投了同意票。

(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始终保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的沟通,听取了内部审计机构关于 2024 年内审工作报告、2025 年内审工作计划以及 2024 年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安排的汇报,就如何充分发挥内审作用和坚持风险导向推动内控评价工作等发表意见和建议;本人认真听取了 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的审计意见;本人认真听取并审阅了公司2024 年年审会计师关于公司 2024 年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的汇报,就审计的总体策略及关键审计事项等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代表参加了公司 2023 年度业绩说明会、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和 2024 年半年度科创板新能源集体业绩说明会,介绍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暨高送转方案,与中小股东积极沟通交流,关切并回应中小股东的意见和需求,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五)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及其他方式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现场工作时间达 15 日;此外,本人亦通过电话、会谈、微信、邮件等多种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本人积极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并根据本人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对本人提出的问题能够做到及时落实和回复,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按要求履行承诺,未发现违规情形,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动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为公司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修改和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安排均进行了关注和核查,确认公司的内控体系建设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重点活动能够严格按照内控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执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现状,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4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4 年 7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年度审计机构
期间,本人与年审会计师在进场审计前进行沟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进行沟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听取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总结,就相
关财务数据变动情况进行了沟通及分析比较,就审计工作总体情况发表了意见。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同意聘任崔久华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人认真审查了崔久华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有关资料,认为其具备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专业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提名和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于 2024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该等人员的提名、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独立董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了认真审核,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有利于其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未损害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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