徕木股份: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17:57:36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 3—12 页
三、附件...... 第 13—16 页
(一) 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 13 页
(二) 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14 页
(三) 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15—16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2-414 号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徕木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徕木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徕木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徕木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 号)的
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徕木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徕木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上证发〔2023〕193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徕木股份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
证发〔2023〕193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8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4,814,814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0.80 元,共计募集资金 70,000.00 万元,坐扣承销
和保荐费用 1,069.6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68,930.4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39.62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8,790.7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2-23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68,790.78
项目投入 B1 33,205.39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974.18
项目投入 C1 11,887.88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378.02
项 目 序号 金 额
项目投入 D1=B1+C1 45,093.27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1,352.20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25,049.71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16,049.71
差异 G=E-F 9,000.00[注]
[注]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9,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使用期限届满前,该部分资金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使用 9,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1.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于2022年6月15日分别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与子公司徕木电子(江苏)有限公司,并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于2022年6月15日分别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上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及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根据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公司
及子公司湖南徕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新增的绿色智造基地项目,并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及与海通证券于2024年8月15日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募投项目调整,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及子公司徕木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上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徕木电子(江苏)有限公司、湖南徕木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共有 5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 注
上海徕木电子 南京银行股份有 0301240000006303 18,384,121.78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徕木电子 中国光大银行股
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上海 36940180800350360 107,997,092.18
九亭支行
上海徕木电子 杭州银行股份有 3101040160002183652 已注销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上海分行 [注]
上海徕木电子 上海银行股份有 03004968599 已注销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市南分行 [注]
上海徕木电子 中国民生银行股 已注销
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上海 635498244 [注]
分行
徕木电子(江 中国光大银行股
苏)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上海 36940180800768585 1,436,3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