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兴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7 15:44:08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拟对《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内容如
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9,333.6324 万股,全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9,333.6324 万
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公司或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人取得公司或者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其他方式。 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
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
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
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
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